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与调解、审判相关联,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以一般情况来看,劳动仲裁大概需要四十五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立案应携带的材料包括: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四份,仲裁委留存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钢笔或者签字笔书写或复印,均需申请人本人签名并写上日期。
2、身份证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银行流水(如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发放工资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或有公司盖章的文件等材料。
4、被申请人(公司)身份证明。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如公司营业执照或在“市企业信用网”上查询打印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当填写本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受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6、证据材料。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证据,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并根据被申请人数量提交副本。如提交视听启友姿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交光盘和完整的书面记录材料。此外,申请人还应对其提交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填写《证据材料清单》,并对证据的来源及所证明的内容作简要说明。
仲裁委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将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1、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诉书;
2、仲裁委员会收告御到申悄绝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开庭,明确请求,答辩,调查事实,举证质证,辩论,陈述;
5、调解;
6、调解不成,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