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所有人都不应该造春首御谣也不能传谣扒岩,在一切没有官方通报前,不要造成不必要的恐慌,给国家和身边人带来麻烦,这是作为一个合法公民的本分。
2020年10月,据台媒经济日报报道,友达光电表示,一名外派大陆员工于当月11日返台时,主动通报有感冒症状(咳嗽、流鼻水)但无发烧,实时于机场进行采检,经检验结果为阳性并随即进行隔离观察,目前配合疾管局政策在医院进行症状治疗。
友达说明,大陆厂区配合当地政府规定与疾控机关检疫要求,此事件不影响公司运营,相关细节以政府公开信息为主。
另外,友达指出,该名确诊员工于十一长假期间,仅在昆山市小区活动,多数时间也配合公司轮调值班,并未如传言所云到青岛地区。其行动轨迹单纯,当地政府也有轨迹纪录,勿信网络传言。
疫情期间,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
散布谣言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侵害,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也规定,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规定由公芹亮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