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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分的决定红头文件

关于处分的决定红头文件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让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腔闹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伍滑罩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让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腔闹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伍滑罩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让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腔闹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伍滑罩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让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腔闹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伍滑罩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让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腔闹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伍滑罩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让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腔闹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伍滑罩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让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腔闹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伍滑罩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腔闹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伍滑罩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腔闹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伍滑罩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伍滑罩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