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属于袭警罪。特指袭击警察的罪名,一般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不以独立碧清罪名模式存在,袭击警察行为多以“妨害公务罪”论游薯。在华人地区里,香港承袭英国法律传统,所以一直有袭警罪。大致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是普通法国家,采取独立罪名方式,有独立法例制裁相关行为。第二种为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强调制裁普遍行为,故以非独立罪名模式;法国、德国及意大利,把袭警行为规定为妨害公务罪的一种,有不同程度的量刑悔磨前。日本则把袭警罪分为两部份,情节较轻则依照“妨害公务罪”论,处罚较轻,而造成重伤或死亡,则作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