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狩猎证可用猎枪吗

狩猎证可用猎枪吗

狩猎是一项野外活动,需要爬山越岭,追逐猎物,因此,良好的身体是狩猎活动的必要条件。同时,狩猎活动使用猎枪,因此必须是我国守法的公民,并没有刑事犯罪前科的人才能配备猎枪或进入猎场狩猎。另外在狩猎时还誉桥应持有以下证件: (一)猎区猎民狩猎时:1、居民身份证民身份证2、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培训合格后领取的《狩猎证》3、公安部门核发的《持枪证》(二)非猎区居民进入固定猎场狩猎时:1、居民身份证2、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培训合格后领取的《固定猎场狩猎证》。非猎区居民不得申请配置猎枪,只能凭《固定猎场狩猎证》在已建立的固定猎场狩猎。【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前瞎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一条 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十二条 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的民用枪支不得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 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猎区、牧区。 第二十三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 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第二十四条 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二十五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二)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三)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再符合持枪条慧虚空件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的枪支应当及时销毁。 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