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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能美犯什么事?

梁能美犯什么事?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类型:刑事裁定书案号:(2015)兵一刑执字第03311号当事人信息罪犯梁能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在花桥监狱二监区服刑。审理经过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7日作出(1998)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能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橡并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27日作出(1998)粤高法刑核字第216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7次,共计6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6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执行机关花桥监狱于2015年9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请求情况执行机关花桥监狱认为,罪犯梁能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罪犯梁能美在2014年、2015年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行政记功1次、行政表扬3次,15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梁搭迹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罪犯梁能美确枝搏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罪犯梁能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张 韫审判员  李宁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