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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梁前迅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2021年3月30日,十三届悔陪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橡此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