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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如何理解?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如何理解?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枣燃并出离段枯婚诉讼。\x0d\x0a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x0d\x0a意思是法院调解夫妻矛盾是必经程序,调解不成,判离。\x0d\x0a下面是调解无效离婚的情形:\x0d\x0a(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个好理解,就是有俩老婆或俩老公\x0d\x0a(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或者是不管家里人的\x0d\x0a(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也好理解\x0d\x0a(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前提是感情不合,然后分居。\x0d\x0a(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包括很多因素,反正这些因素导致感情破裂,注意是破裂\x0d\x0a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x0d\x0a宣告失踪是法院进行的,宣告失踪的条件有:\x0d\x0a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凳迹。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二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三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四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x0d\x0a还有宣告死亡的话,婚姻自动解除,这个宣告死亡是三十二条里没有的,我多补充一句,好理解。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4年后,意外事故两年后,还有个战争的,这个在和平年代不发生,就不多说了。\x0d\x0a手打,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