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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间谍法第25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

反间谍法第25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空老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一、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模燃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二、反间谍法的立法意义:1、需要制度建设,具体把党的意志和政策,通过法律形式体现出来;2、在党领导下依法治国,在国家安全层面需要一个标志性的法律,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斗码升略部署,国家安全工作也需要依法开展;3、明确反间谍和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一条 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