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长的单位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两会期间宣布的大部制改革方案中,将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不再保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但是,“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14个字,实在太长了,引发微博上网友纷纷吐槽。不少网友建议,该局可以改名为“国家传媒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因为名字太长,而且说起来拗口,不容易记住,成为网友的吐槽对象。“人家交通部也没有叫过‘国家汽车火车飞机轮船摩托自行车部’啊!”一位网友幽默地表示。 不仅中文名字长,英文名字也很长。据央雀首仿视英文的消息,“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英文是“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and Publication,Radio,Film and Television”,属于各部门中名字最长的。有网友表示:“念完这名字就喘不上气来了。” 大部分的网民担心,过长的机构名称会影响以后的工作。从事媒体工作的网民“mellit”表示不解:“大家以后写标题,光机构名就要21个字么?名片好印吗?节约纸张吗?以后介绍出席领导,光是念头衔就要花很多时间吧?” 名字没有最长,只有更长 “据说是全国名字最长的部门:‘湖北省推进武汉城市圈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者注:45个字)’。”微博网友“释迦摩驴”提供了这样的“雷人”信息。 正当网友为这45字长单位芹拿唏嘘不已时,更有网友曝出,45字最长?年轻人,表骄傲。 @南方都市报:“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太长?'湖北省推进武汉城市圈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编者注:51个字)'更长。 在讨论中,不少网民认为,精简机构应从精简机构称谓开始。 网友建议:“国家传媒管理总局” “新版广电总局名字太长啦!你觉得叫什么合适?”昨天,为该局起名字成为新浪微博的热门话题。积极为新版广电总局出谋划策的网友很多,大家也想出了不少好主意。 “@刘春”:“觉得叫“新版广电总局”较好。”“@洪晃ilook ”:“国新电电?”“@陈里”: “叫国家传媒总局?”“@南方在”:“可简称为新广总局。” 网友“@田维义”称:“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名字确实太长了,也不符合节约精神。想当年广院以广播起家,发展了新闻,后来有了电视,有了电影,又有了出版,广播学院难以涵盖了,于是更名传媒大学。由此想到,也为节约计,赞同新局更名为:国家传媒总局。”而网友“@阿忆”则建议:“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定名‘国家传媒管理总局’,‘传’既为‘传播’也为‘传统’。” “国家传媒管理总局”这个名字在微博上支持者不少,网友普遍觉得名字简短,但又包含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元素。 另外,网友“@朱德付”的建议虽然有些恶搞成分,但也概顷纤括得全面,让网友觉得很赞。他说:“鉴于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管的就是看和听,建议取名‘国家视听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主要职能 (一)负责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老少边穷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建设和发展。负责制定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监制管理。 (六)负责对互联网出版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七)负责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依法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应急广播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八)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出版物的进口管理和广播影视节目的进口、收录管理,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著作权管理和公共服务,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和涉外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和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应对事务。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大案要案,承担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十二)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三)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出台文件 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2014年7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办法》要求新闻从业人员在职务行为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的,新闻从业人员须遵守我国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其次,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职务行为信息,新闻单位要建立统一管理制度,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分类明确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权利归属、使用规范、离岗离职后的义务和违约责任。新闻从业人员要遵守与所在新闻单位签订的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 不得违反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或者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 境外影视剧管理规定 2014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通知,重申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必须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播放。 《通知》指出,为发展繁荣网络文化,在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同时,积极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适量引进播出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弘扬真善美的境外影视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通知》明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引进境外影视剧的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业务”的网站,可以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核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专用于信息网络传播)后,在本网站播出。各网站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内容、格调应当健康向上,符合《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有关要求,并取得著作权人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通知》强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应将本网站在播的境外影视剧相关信息,于2015年3月31日前按规定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登记。自2015年4月1日起,未经登记的境外影视剧不得上网播放。 2014年09月19日,广电总局再次约谈各家互联网视频企业,要求本周内所有视频网站开发的电视端APP下架,下周还未整改的,将取消其互联网视听牌照,并停止服务器。 养生节目新规定 2014年10月14日关于养生节目的最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电视养生节目只能由电视台策划制作,不得由社会公司制作。出现宣传药品、保健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等产品或服务,宣传联系电话、方式、地址等六类行为的,均属于变相发布广告,需严格按照广告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定 2014年11月27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通知》,要求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严格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得使用或介绍根据网络语言、仿照成语形式生造的词语,如“十动然拒”“人艰不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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