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于2013年2月6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吴天昊案法院判决:
郭守佳无期徒刑、刘春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吴和举14年;杜夏鹃11年;张燃侍纯洁10年;仁术程8年;申立仁5年;陈永哲5年;彭立刚5年;张也3年6个月;赵逊3年6个月;李慎龙3年。
中学生郝志鹏判了5年(郝志鹏搭纳的父亲死刑,母亲11年。)
于2011年10月8日,被害人吴天昊在长春市东岭南街百屹篮球馆内打球时,与郝志鹏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在撕扯过程中,郝某的眼角受伤。随后,郝志鹏的父母纠集17人冲进球场,将吴天昊左右手臂割伤。9日上皮枝吵午10点,被害人吴天昊因失血过多,在医院不治身亡。
因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刑均为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