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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哪些保护措施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哪些保护措施

法律分析:(一) 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二) 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三) 提倡木脊空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四) 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滑颤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

第三十条 国家支持重点林区的转型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修樱让瞎复,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林区按照规定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政策。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滑颤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

第三十条 国家支持重点林区的转型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修樱让瞎复,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林区按照规定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政策。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滑颤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

第三十条 国家支持重点林区的转型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修樱让瞎复,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林区按照规定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政策。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

第三十条 国家支持重点林区的转型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修樱让瞎复,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林区按照规定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政策。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