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六十五条:
1.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纤竖粗警告、严重警告或者纤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简称,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法规。这个《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毁镇执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细化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