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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縻政策是什么?

羁縻政策是什么?

羁縻政策  “羁縻政策”是自秦朝建立郡县制起到宋、元交替时期前,中央王朝笼络少数民族使之不生异心而实行的一种地樱橡改方统治政策。通过这种政策,处理中央与地方少数民族聚居的关系,以维系中央集权制度的统治。   所谓羁縻,“羁”就是用军事和政治的压力加以控制,“縻”就是以经济和物质利益给以抚慰[2], 即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特殊的行政单位,保持或基本保持少数民族原有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承认其酋长、首领在本民族和本地区中的政治统治地位,任用少数民族地方首领为地方官吏,除在政治上隶属于中央王朝、经济上有朝贡的义务外,其余一切如山事务均由少数民族首领自己管理。   就湘鄂西的少数民族地区而言,该政策起源于战国时期秦灭巴之后。“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其巴氏爵比不更。”秦昭王与巴人盟誓,“秦犯夷,罚黄龙一双;夷犯秦,输清酒一钟。”(《后汉书·南蛮西夷列传》)秦统一天下仍以“巴氏为蛮夷君长”, 统领旧地。汉高祖时,“酉、辰、巫、武、 沅等五溪”之地,巴氏五兄弟“各为一溪之长”(《十道志》)。因“高祖有天下,三边外畔 ……会高祖厌苦军事,亦有萧张之谋,故偃武一休息,羁縻不备”(《史记·律书》)。经历隋朝至唐代,羁縻发展成为制度,正式推行。唐武德二年(619年),唐高祖专此下诏:“画野分疆,山川限其内外,遐荒绝域, 刑政殊于函夏。是以昔王御宇,怀柔远人,义在羁縻,无取臣属,朕祇应宝图,抚临四极,悦近来远,追革前弊,要荒蕃服,宜与和亲 。”(《册府元龟》卷174)自此,确立了“怀柔远人,义在羁縻”的民族政策,脊判使在“遐荒绝域、刑政殊于函夏”的羁縻府州制度得以推行。   五代十国时期,封建割据激烈,少数民族地区各土著首领在羁縻州的基础上,趁中原各国相互征战之机,亦相互攻伐,以大并小,以强吞弱。一些强宗大姓扩张势力,逐渐脱离中央王朝的控制,成为地域性封闭的独立小王国。   宋朝统一全国之后,顺应了五代时期形成的这种情势,摄唐制并使羁縻政策更加完善,“树其酋长,使自镇抚”,并进一步笼络少数民族首领,对“其有力者,还更赐以疆土”。羁縻政策成为宋王朝统治鄂西少数民族地区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政策。作为整个治国安邦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项政策在土家族地区有其自身的内容和特点:   (一)“即其部落列置州县。”其疆域往往以某一大姓所形成的自然区域来确定,这一区域既可以划为一州,也可立为数州,故地域比当时的边郡要小得多。仅在土家族地区就设置了八十七个羁縻州。就鄂西而言,宋太祖乾德三年(965年)施州归宋,曾设清江郡军事,以后置羁縻州郡于清江南境。施州初属江南西道,后属夔州路,辖清江(恩施)、建始二县,在施州南部,还设有安定州、高州、顺州、富州等小羁縻州(《宋史·读方史舆纪要》)。宋仁宗时于来凤置散毛宣抚司,巴东郡设巴东安抚司。这些羁縻州县,“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再小者为峒”。与“即其部落列置州县”相适应,各州刺史及属下峒主、头角官等,均由原部落首领担任。即以“巴酋长子弟,量才授仕,置之左右”(《资治通鉴》卷188)。首领均须得到朝廷任命,并世袭官位。   (二)军事上,羁縻州可保留有本部兵马,即所谓的义军、土军、土丁等。朝廷赐民族首领以军事首领头衔。其兵马主要是“慎守封疆”。土丁、土兵是一种寓兵于农的组织,平时为农,战时出征。朝廷从土家族中选出一定土兵,量给土地 ,平时耕种,不纳赋税,就地参加军事训练,轮番在边砦守戍,必要时调用以征伐不服统治的少数民族首领。咸平年间“生蛮叛”,宋朝廷征调高州土兵讨伐,擒“生蛮”六百六十余人,夺回汉人被俘者四百余人。天圣年间,下溪州刺史叛,又令高州刺史率土兵搜捕。类似这类对少数民族的征伐,不调朝廷一兵一卒。   (三)立柱结盟,划界定约。为防止各族首领反叛,宋朝地方政府常与各族首领订立盟誓,刻在铜柱和石柱上。据《施南府志》记载,在施州南二百七十里立咸平石柱,在施州南三百里立天圣石柱。每次盟誓,有盟主,监盟执行,均受誓主约束。   (四)经济上,王朝给土著各族施以小利。放松或解除土、汉贸易的“监禁”,如“施州蛮” 要求以粟易盐,即“诏以盐与之,且许其以粟易盐”。而土著“又以金银倍实直质于官易粟,官不能禁”。(《宋会要辑稿》)宋王朝对各族首领的贡赋要求不苛,土地、户口均不入户部,但作为朝廷命官的各州首领,则要定期向朝廷纳贡。贡物只是当地名贵土产,而对朝贡者往往以重赏。“贡方物者,人赐彩三匹,盐二十斤;无方物者,人彩二匹,盐半。”其进上首领,即加赐银两(《宋会要辑稿》)。朝廷常常用“因罪绝贡”作为对羁縻州首领的惩罚,因此纳贡显然是政治上一种臣服的标志。   羁縻政策的原则是:附则受而不逆,叛则弃而不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