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报告是具有一定法律地位的文书,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的内容要规范,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定义与分类裂兄、组分与材料、强度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通用硅酸盐水泥。
通用硅酸盐水泥 是以硅酸盐水泥熟料和适量的石膏、及规定的混合材料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以比表面积表示,不小于300m2/kg;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闭梁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以筛余表示,80μm方孔筛筛余不大于10%或45μm方孔筛筛余不大于30%。
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本标准第7.1、7.3.1、7.3.2、7.3.3、8.4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与欧洲水泥标准ENV197-1:2000《通用波特兰水泥》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三个标准。
扩展资料
交货与验收
9.6.1 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卖方有告知买方验收方法的责任。当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票上注明“以本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字样。
9.6.2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d,一份由买方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水泥安定性仲裁检验时,应在取样之日起10d以内完成。
9.6.3 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水泥中取样,肆态袭双方共同签封后由卖方保存90d,或认可卖方自行取样、签封并保存90d的同编号水泥的封存样。
在90d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认可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10. 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通用硅酸盐水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