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一局主管:指导全国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级公安局。
公安部是是国务院负责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
各省、自治区设立公安部门,直辖市设立公安分局;市(州、自治州、盟)设立公安分局;市辖区设立公安分局,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直接领导;每个县(市、旗)都设立公安机关,服从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县(市、区、旗)公安局设公安派出所,由县(市、区、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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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主要职责: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歼兆、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研究拟定公安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检查全国公安工作。
2.掌握影响稳定和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情况;指导和监督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行为,依法对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殊行业等工作进行管理。
3.组织指导调查工作,协调处理大案要案、治安事故、暴乱事件,指挥预防和打击恐怖活动。
4.依法管理国籍、口岸边防检查工作;指导和监督消防工作、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穗闹等工作。
5.指导和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安工作,指导和监督群众性公安组织的公安保卫工作和公共信息网络的公安监督工作。
6.对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处罚执行和监督调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看守所、看守所和强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7.组织实施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的安全保卫工作。
8.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的科技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和刑事技术建设。制定公安机关装备、设备、经费等公安防护标准和制度。
9.组织与国外、国际刑警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警方、台湾地区警方的交流与业务合作,执行国际条约和合作协议。
10.统一领导边防、消防、保安部队建设,领导指挥武警部队总部执行公安氏族租任务和相关业务建设。
11.制定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宣传的政策措施;在规定的权限内管理干部;指导公安机关法制工作;拟订公安部队监察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公安机关的监察工作;查处公安队伍重大违纪行为,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