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应按规定调整账目、补交各税或全额上交财政外,还要处以相当于查出“小金库”资金数额1—2倍的罚款。
(二)查出的“小金库”问题,要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一律不得抵减所得税应纳税额。
(三)“小金库”资金已用于职工奖励、补贴、伏绝友津贴和发放实物的部分,应如数计入个人所得额,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私设“小金库”问题,在从严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要根据不同情节,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宏弊。
(四)对私设“小金库”的有关责任人员,视金额和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缺槐分。金额较小、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金额较大、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记大过处分;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规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此次对“小金库”的定义表述更为明确,内涵更加明确,外延也有较大拓展。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再突出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二是不区分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者预算管理,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会计账簿;三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