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固定标准,规定是承担修复线路的费用、赔偿经济损失,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规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坏线路、阻断通信的,应责令其承担修复线路的费用并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虽未损坏通信线路,但已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通信部门应进行劝阻或制止;必要时,公安机关应配合通信部门进行劝阻或制止。
通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姿镇,使设备造成损坏、阻断通信的,应迹激粗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相关行为:
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铅逗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3、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电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4、不准在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电缆位置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鱼或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