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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权力

美国总统权力

美国总统是全世界最有权力的职位之一,他的权力由宪法赋予,归结起来为:"保卫美国联邦宪法及执行国会制定的法律。" 美国的国家元首是总统,由选举产生,有任期,掌握国家的行政权和军权。... 美国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为了执行这一职责,美国总统主管联邦政府的行梁银政部门——一个有几百万人的庞大组织。 而且,美国总统在立法和司法事务方面也有很大权力。 的几个方面 在行政方面,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种工作。他可以发出对联邦机关有法律约束力的政令,有权选任所有行政部、院、署、局等机关首长(须经参议院认可),以及其他数百名联邦政府高级官员。总统圆基是美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可召集各州的国民警卫队为联邦服务。宣战权虽属国会,但在一些情况下总统往往越过国会不宣而战。在战争和紧急情况下,经国会授权,总统还可拥有更大的权力。 在立法方面,总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任何法案,除非两院中各有2/3多数票推翻他的否决,否则该法案就不能成为法律。总统可以向国会提出各种咨文,包括国情咨文、预算咨文、经济咨文、特别咨文等,建议他认为必须的立法。这是总统影响立法的一个重要手段。此外,总统还享有委托立法权。据此,总统不仅有权在原有的行政体系内进行某些改组,而且有权设立新机构。 在司法方面,总统有权任命联邦最高司法官员。他可提名任命联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法官在内,但须获得参议院的认可。总统还可以对任何被判处破坏联邦法律的人(被弹劾的人除外)作完全或有条件的赦免。 在外交事务方面,总统是负责处理对外关系的主要官员。他任命驻外大使、公使和领事(须经参议院认可),接见外国大使及公务橘渣谨人员。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经参议院2/3多数票的批准;而总统与外国签订的一切行政协定,却不需经参议院的同意。所以,总统往往以签定行政协定来代替缔结条约。 6回 补充: 美国副总统(Vice President)是美利坚合众国地位仅次于总统的国家行政长官,有协助总统管理各种国家事物的权力和义务,可以参与国家的各种重大决策,并为其负责。该国内阁中的两位重要官员——国务卿和国家安全事务助理也都受到副总统的管辖。 在四年一度的美国总统竞选中,副总统候选人一般和总统候选人组成竞选搭档,进行各方面的组织和拉票活动,也将参与和其他副总统候选人的辩论等活动。在上任后,副总统也必须对国会和宪法宣誓效忠,并在任期内有义务接受最高法院的传唤。 美国宪法还规定,副总统应同时兼任国会参议院院长一职,但又由于宪法遵从权力制衡原则,参议院院长,也就是副总统,在平时的参议院投票中不具投票权,只有当投票双方票数相等(如50票支持,50票反对)时,副总统才可以投下关键一票,以打破僵局。但这种情况在美国历史上是鲜有的。 另外,同样根据宪法,当美国总统因故不能执行其权力时,副总统可以暂时代行总统的权力,直到进行临时大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