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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叫去质证是什么意思

法院叫去质证是什么意思

法院通知质证是一种证明在案件处理中所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证据效力的活动。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法院叫去质证具体包括:1、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交出的证据合法性、与本案之间的关联性,是否有真实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问题,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2、质证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对证据进行辨认确定其证明力的活动差和升。质证制度的实行,使审理做到更加公开、法院能够正确地判断证据证明力、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4、当证据具备“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时,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法院通知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是法院进行准确判断的必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七 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棚梁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虚老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