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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法,第三十五条

烟草法,第三十五条

无证经营烟草罚款额为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是以非法经敬敬缺营进行行政处罚,在罚款后如果烟草被处以没收处理的,则不能取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 无烟稿世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一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的亮辩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听证数额标准,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