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制度是中华人民共隐枝和国有关宗教事务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宗教信仰自由,由宪法第36条加以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3、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扩展资料:
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宪法的这些规定,既保障公民信仰宗教的权利,也保障公民不信仰宗教局携铅的权利,符合国情、切合教情,为全面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提供了根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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