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没有风险,尽管操作,分次也可以。
会计上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支付不出去,经过管理层批准就可以转入营业外收入,没有年限的规定。税收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税收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属于企业所得税称“其他收入”。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中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则态模,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扩展资料:
账务处理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时,先结转固定资产原值和已提累计折旧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收到双方协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后结转清理损益,若转出价款高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企业处置无形闭盯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贷方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孙缓务院令 第512号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