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企业注册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
(二)申请人根据要求,网上填报提交申请材料;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行政许可受理单》;
(四)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法律依据: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发电、输电、供电企业实施许可准入监管和相关行为的监督管理。 除国家能源局规定的豁免情形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不得从事相应的 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含增量配电业务)。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应当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能源监管规章制度,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 管理规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发电、输电、供 电业务,并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