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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民四条约的附四

关于南满洲东部内蒙古铁路税课事项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为照会事:本总长以中国政府名义,对贵国政府声明:嗣后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需造铁路,由中国自行筹款建造;如需外资,可先向日本国资本家商借。又,中国政府嗣后以前开地方之各种税课(除中国中央政府业经为借款作押之盐税、关税等类外)作抵,由外国借款时,可先向日本国资本家商借。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枝凳会者。

关族搭悔于南满洲东部内蒙古铁路税课事项之换文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会,贵总长以贵国政府名义声明:中国政府嗣后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需造铁路,由中国自行筹款建造;如需外资,可先向日本国资本家商借。又,中国政府嗣后以前开地方之各种税课(除中国中央政府业经为借款作押之盐税、关税等类外)作抵,由外国借款时,可先向日本国资本家商借。等语,业经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兆正公使

中日民四条约的附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