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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女职工产检假最新规定是什么?

天津女职工产检假最新规定是什么?

新的劳动合同法里面没有具体的关于产检假的规定,但根据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怀孕的女职工按医务部门的要求,领取《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其所在单位应将检查时间计为劳正镇巧动时间(含路途及候诊时间)。所以按照医嘱,每月需要产检的,单位是应该给假的,但基本是每月一天!但是有关于产假的相关规定如下:天津市女职工产假 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行剖腹产手术、产前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增加产假15天,子痫、产后出血(多于500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开具证明,享受难产待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举键天;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两周时间逐渐恢复远劳旅携动定额,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