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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1、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空举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

扩展资料

1、直接责任不限于一般工作人员和普通领导干部,主要领导干部如果直接参与研究、决定某一具体问题,或者对某一事项直接拍板决策,誉悔那么就成为直接责任者,而非领导责任者。

2、损失或者后果是指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包括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等。

3、不履行职责是指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主要包括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和不作为。

(1)拒绝履行职责是指没有理由,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理由,或者没有充分的理由对应该履行的职责不予履行;

(2)拖延履行职责是指在规定的时限内,斗虚碧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或者在公开承诺的时间内不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

(3)不作为是指对应该履行的职责没有任何的言行表示,既不拒绝履行,也不同意履行,更不实际履行。

4、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职责,包括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