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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付款方式有哪几种

贸易付款方式有哪几种

(一)汇付(remittance)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汇付、托收、信用证。汇付是款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时间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货款汇付给收款人的支付方式。汇付方式有三种,即信汇、电汇、票汇。

(二)托收(colletion)

托收方式是出口商开出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进口地代收银行向进口商收款的方式。

(1)托收的种类。

付款交单(D/P),付款交单又可分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承税交单(D/A)。

(2)托收的当事人和一般程序。

托收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银行、代收银行、付款人。

托收的一般程序:填写托收书、交银行托收、代收银行向进口商收款、进口商付款、代收银行将货款转托收行、托收银行将货款转给出口商。

(3)托收的特点。

(4)托收的国际惯例。

(5)使用托收支付方式要注意的问题。

托收支付方式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一旦进口商拒付,出口商就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使用托收方式要注意:进口商的经营作风、信用, 严格控制使用。

(三)托收保付代理(factoring)方式

托收保付代理业务是代理债务的业务。出口商采用托收保付就是把公司的贸易“债权”出售给金融机构,此种业务称“转移出口融资风险”业务。承担此项业务的公司,国际上称托收保付代理公司。

(四)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

(1)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L/C)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开给出口商的一种保证付款的凭证。信用证支付方式属于银行信用。

(2)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信用证是银行信用,一经开出不受合同约束,信用证严格按单证办事,要求“严格相符”原则。

(3)信用证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

(4)信用证支付程序。

进口商申请开证,开证行开立信用证,通知行转交信用证,出口商审查信用证,出口商发货,议付行垫付货款,开证行付款,进口商付款。

(5)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信用证无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议付行;信用证的种类,不可撤销、即期或远期、保兑、可转让不可转让等;信用证条款,汇票种类、汇票付款人;信用证的要求,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货币要求,货币名称、金额;运输要求,装运期、有效期、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可否分批、可否转船等;支付单据要求,汇票、发票、提单、保险单等;保险条款;特殊要求等。

(6)信用证的种类。

不可撤消信用证、跟单信用证、保兑信用证、有无追索权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或远期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对背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

(7)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五)银行保证函

(1)进出口贸易银行保证函。

(2)货款银行保证函。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交易双方一般是通过检验条款和索赔条款明确规定索赔期限的。在索赔期限内,买方才可就品质、数量、包装等与合同规定不相符合之处向卖方索赔。另外,对于某些商品,特别是需经过一段时间的存放和使用后才能发现质量和性能方面问题的商品,合同中还规定有品质保证期。这里的品质保证期是指,买方接受卖方提交的货物后,在保存和使用期发生质量问题向卖方提赔的期限。索赔期限以及品质保证期的长短,一般都由合同双方根据商品特点、运输方式和验收条件协商确定。此外,索赔时效(索赔期和品质保证期)应正确选定起算日期,通常应订为“货到目的地卸完之日起”或“货到买方最终目的地之日起”,而不是“从进口之日起”或“到岸之日起”,更不能是从“发运之日起”.

在合同约定了索赔期的情况下,买方应抓紧检验验收,一旦发现货物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因立即请检验机关复验出证,并严格按约定的期限提赔。而在对货物订有品质保证期的情形下,只要所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出在保证期内,买方都可向卖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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