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证券是指应记载一定的事项,其内容应全面真实的证券,这些事项往往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定。比如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新公司法第129、130条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①公司名称;②公司成立日期③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④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衫兆名称或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扩展资料:要式证券是体现票据在使用过程中所具有的特点的另一名称。票据作为债务的支付凭证,必须具备必要的形式和内容,或卜租并以精确的文字来表达。如票据必须载明名称、金额、收款单位、支付日期等等。这些形式和内容,各国大都以法律加以规定,称为票据的要式。不具备要式的票据无效。因此,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定义:是指证券所记载的事项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如果缺少规定要件,证券就无法律效力。证券或票据的做成格式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的严格格式进行相关事项的记载,否则就会影响该证券或票据的效力甚至会导致票据的无效。要式证券依作成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要式证券与不要式证券。要式证券是指证券上的记载事项由法律直接规定,要式证券如有欠缺证券即为无效的有价证券,要式证券如票据、股票、提单、公司债券等;要式证券不要式证券指证券上的记载弊笑事项及记载方式法律无严格特别规定的有价证券。要式证券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要式证券可以分为股票、要式证券公司债券、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要式证券如基金券、要式证券可转换公司彼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