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审时宋茂旦中乎强辩称,他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冒领68万元是用于系统维护、保养和团队建设等事项,为项目维护经费。他被审计机关调查前,其妻将部分款项转模悉存或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他并不知情,故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宋茂强已经构成贪污罪,鉴于他在案发前退还了全部赃款,并且是自己主动投案,因此判处他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
宣判后,宋茂强提出上诉,称自己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他的辩护人提出,宋茂强全额退赃,希望二审法院从轻或减轻对宋茂强的处罚。
终审,去除一审附加刑。法院指出,宋茂强于2012年7月4日接到侦查机关电话并于次日前往侦查机关,属于主动投案;但是其辩解称套取的公款欲用于项目维护支出的辩解,与其长时间非法占用钱款并培塌用部分钱款购买理财产品的事实不符,他的这种表现属于犯罪后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而并非“如实供述”,因此不能构成自首。
法院同时指出,一审法院对于判处的附加刑有误,并终审改判去除了该附加刑,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