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初税亩是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空猜制度,它是承认私有土地合法化的开始。
春秋时期,由于牛耕和铁农具的普及和应用,农业生产力提高,大量扒亏扰的荒地被开垦后,隐瞒在私人手春旦中,成为私有财产;同时贵族之间通过转让、互相劫夺、赏赐等途径转化的私有土地也急剧增加。
实行“初税亩”田赋制度之前,鲁国实行按井田征收田赋的制度,私田不向国家纳税,因此国家财政收入占全部农业产量的比重不断下降。
扩展资料
初税亩从律法的角度肯定了土地的私有制,使我国历史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发展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初税亩的实施,使生产关系发生了变革,使其更加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是历史进步的具体表现。
不仅如此,初税亩削弱了各采邑的实力,使诸侯国的地位更加稳固,为今后建立中央集权制的统一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鲁国初税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