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本院处方权的科室正、副主任,已在本院注册
的高级医师,在手术麻醉科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
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2、具有药学专业任职资格的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调剂权。
3、具有本院处方权的科室正、副主任、已在本院注册
的此亮高级医师、在手术麻醉科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具有
药学专业任职资格的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培训考
核工作由医务科负责组织。审核通过后,由医务科下发通知
至有关科室(临床科室、药剂科、收费科)存档备查。
4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和调剂权的
药师应在医务科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留样于医务科、药剂科、收费科备案。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稿埋方开具、处方调剂及使用原
则,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
理办法》《麻醉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及《精神药品临床
用药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6、凡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
办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规定的,医院将依据《处
方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取消处方
权。情节严重者,由医务科上报县卫计局按相关规定处罚。
7、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麻醉药品、精神药
品处方权。辞职、调离键扒蚂、私自离岗医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处方权自动停止。
9、具有本院处方权的科室正、副主任任免情况由院办通知医务科。已在本院注册、退休、辞职、调离、私自离岗
的高级医师和在手术麻醉科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由人
力资源部通知医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