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高笑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连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3、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4、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5、承担须有饥念丛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认定为连带责任情形具体如下: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2、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8、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烂樱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企业法人分立,其原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来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