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知识

我国条例是否对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度有规定

我国条例是否对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度有规定

以下引自《专利代理人条例》:第五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专利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中华全国专利代燃橘轮理师协会依法拟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报国务院伍晌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后施行。专利代理师和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加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应当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提交执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颁发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应当将取得执业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现执业证的颁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通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予以撤销。对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不予颁发或者撤销专利代理师执皮信业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