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包括公认审计准则(gaas,相当于我国的基本准则)、审计准则说明书(sas,相当于我国的具体审计准则)及审计准则解释(对准则有关问题的解答)。从其内容来看,虽然gaas和sas是指导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权威性标准,虽然公认审计标准和审计标准说明书是审计人员的权威性的指导文献,但是,它们所提供的指导却比人们所希望的要少。审计标准说明书中几乎没有要求执行的具体审计手续,也没有对审计人员的各种决策,如确定样本量,选取抽查项目和评价抽样结果等提出具体要求。很多审计人员认为,审计标准应当对如何决定应收集的审计证据数量,作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以减少审计决策的困难,并保埋笑护审计人员免受“审计不当”的指责。然而,要求过于具体将使审计工作由一项专业判断性工作变成一项机械的证据收集工作。所以,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从审计职业和审计服务对象两个方面意见综合考虑,过于具体的权威性指南比过于抽象的权威性指南恐怕危害更大。
因此,审计人员应该明确,公认审计标准和审计标准说明书是执行业务的最低标准而不是最高标准或理想的标准。如果审计人员不顾具体情况,仅仅根据标准就缩小审计的范围,那他就根本没有把握标准的精神。同时建立审计标准也并不意味着审计人员任何时候都要盲目照搬照抄。如果审计人员认为某一标准的要求不切实际或不能执行,他竖液型完全可以采用一个变通的行动方案。同理,如果某个有问题的事项金额不大,也无需死守有关标准。需着重强调的是,是否违背审计标准,需要审计人员自己去判断。
从审计质量的角度考察,虽然审计准则是最佳的审计实务,但它并不意味遵守审计准则就达到了最高的审计质量,而且达到了保证审余猜计质量的最起码要求。由于“职业谨慎”的法律概念和职业概念有时也会不一致。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环境变化了,审计准则没有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二是审计准则还有不完整或不完善的地方,即对某些审计实务例如某些特殊待业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未提出明确的要求和判定准则。审计准则的这些缺陷影响了其作为衡量审计责任的最高标准的地位,正如1970年英国新南威尔士高级法庭的判决所说的:“在审查帐户时保持合理的关注和技能作为一种法律责任一直没变,但是审计中的合理性和技能必须考虑变化的环境,并应随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合理的关注和技能要求不断修订审计准则以满足和适应变化了的环境。从这一点来看,现在的审计准则比1896年时的更精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