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为两种: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 有罪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根据已查证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它又可分为定罪处刑的判决和定罪免刑的判决。定罪处刑的判决是指法庭认定被告人有罪,对被告人判处某种刑罚,并且需要执行的判决。定罪免刑的判决是指被告人的行为被确定为有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法定免刑情节而免除对被告人刑事处罚的判决。 无罪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法庭审理,在下列情况下所作的判决;一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二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判决必须制作判决书。判决书是判决的书面表现形式,是人民法院审理灶基尺案件后所作的结论性诉讼文书,是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判隐高决的依据。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制作。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在制作判决书时,“必须忠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制作判决书必须叙述事实清楚,说理充分,结论明确,符合法律,层次分明,逻辑严谨,文词应当简练、通俗,使用标点符号正确。判决书的格式,一般是依次写首部、事实、理由、判决、尾部五个部分。 民事判决指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锋燃名义所作出的解决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判定。 人民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除了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撤销判决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撤销。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也有义务协助判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强制执行判决。拒绝执行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行为人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抗拒执行判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按照判决所解决的案件的性质,可以把判决分为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按照案件审理的结果,可以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按照当事人到庭的情况,可以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民事判决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