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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的程序是怎样的

检察院抗诉的程序: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纤侍胡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2、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毁拦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4、人民法院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检察院抗诉的程序是怎样的

扩展资料: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一)案件受理 第二条  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谈侍他机关处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抗诉

中国最高检察院官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