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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严重违纪除名的行为有哪些?

员工严重违纪除名的行为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严重违纪行为就是违纪行为已经超过一般限度,对差空此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虚旦瞎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对严重违纪行为进行界定呢?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首先,要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迟卜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什么是“严重违纪行为”;

其次,要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是否事先向劳动者明确什么是“严重违纪行为;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规章制度中规定什么是“严重违纪行为”,发生争议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