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谍罪》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唯丛差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所谓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是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进行破坏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致使我方遭受特别严重损失的等。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安全是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关系国家存亡的大事,世界上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是将维护国家安全摆在首位,以巩固自己的政权。
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都是以国家安全得到保障为前提的,一些国家的灭亡、政权的丧失,也都是因为国家安全不能得到保障。因此,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郑仿化建设和人民的一切。
扩展资料:
2016年广东省国家安全教育展在农讲所开展,展期从昨日起至4月底。展览公布了一批涉及广东省的核电系列窃密案、网络勾连策反等案件,较为全面地介绍了当前我国安全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提醒广大公民要提高警惕,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公民或组织发现危害国家安全可疑行为或其他破坏活动时,可拨打举报电话12339。
企业高管泄露我核电建设情报:
沈某某,男,汉族,1957年生,原系广东某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03年至2007年,沈指皮某某多次向境外人员王某某提供我国第三代核电招标项目方面的有关材料和内部消息。其中机密级国家秘密2份,情报1份。
2009年,省高院终审判决其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入狱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间谍罪
参考资料来源:法制中国:广东披露间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