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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兵役法243号文件

1983年兵役法243号文件

1983年兵役法243号文件是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颁发。为认真贯彻执行《暂行办法》,切实做好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工敏族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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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兵退出现役的时间,凡符合《暂行办法》第二桥历条(二)、(四)款的和第六条中的“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本人要求回乡的”,可随时办理;符合第二条(一)、(三)款的一般应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翌年一月份基本结束。

志愿兵服现役的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一般服役十五年以上。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

转业志愿兵,“安排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穗纳。”如工作需要,可在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进行调动。  

兵役法是指调整国家兵役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主要内容是:国家的兵役制度,武装力量的组成,公民服兵役的条件、形式和期限,兵员的征集、招收和动员,公民服兵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奖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