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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适用安装业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适用安装业吗

适用,安装业属于建筑服务税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局宏链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四) 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桐孙,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绝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