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知识

婚姻法第32条

婚姻法第32条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解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桥芹丛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是指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敏樱进行调解(是指民政部门调解离婚),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包括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是指必须进行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首首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上是指感情破裂和离婚条件。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以上是指可准予离婚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