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去税务局领取“红字发票通知激慧单前”带上如下:
①开票系统打印2份红字发票申请单(销售方)填上由于盖章错误跨月发现,申请红字)
②3联错票和其复印件(+盖公章)
③你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④上月相关记账凭证原件(2笔:收入和转成本)和复印件
⑤公章
回来后凭该通知单,在防伪税控系统里面开具红字发票(把错票票号对应)和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注意事项:
1、把那张盖错章的发票和入账发票联与发票存根联附在一起作废,作废发票妥善保管,不能晌衡丢失。(纸质作废)
2、必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电子数据作废)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明谨答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问题进行整理归纳。
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