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具有以下特点: 1.请示事项一般时间性较强。请示的事项一般都是急需明确和解决的,否则会影响正常工作,因此时间性强。 2.应一事一请示。 3.一般主送一个机关,不多头主送,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在请示的同时又抄送下级机关。 4.应按隶属关系逐级请示,一般情况不得越级请示,如确需越级请示,应同时抄报直接主管部门轮局。 三门峡工业园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 请 示 市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精神,园区管委会自2009年度以来已报省政府征收土地7个批次,报批征收土地2425.95亩,累计向三门峡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交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指型基金1059.0814万元。 依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文件精神,要求依国办发[2006]29号文件下发后新的被征地农民为重点,将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征地后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范围;同时要求,对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其养老保障缴费足额到位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其待遇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陕县已于2009年度开始执行,向失地农民每月发放140元(个人未缴部分扣除60元)失地农民保障金。 由于园区失地农民社保基金交在市社保中心,我市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失地农民保障金发放和管理办法,致使园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无法发放,造成失地农民多次到市政府上访,影响园区社会稳定。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腊逗让最低生活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请示如下: 对于已经缴纳在市社保中心的1059.0814万元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先予返还园区管委会,由管委会向失地农民发放。 对于今后征地需缴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由园区直接收取并向失地农民发放或随交随返,市社保中心出具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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