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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市县民政系统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颂告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

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市县民政系统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社会组织管理局对外可称江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江苏省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

(四)优抚局

拟订全省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办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五)安置处

拟订全省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尺羡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六)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社会救助处

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承办全省社会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承办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政策。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管理,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组织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拟订全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十一)社会事务处

拟订全省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组织指导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协调省际、省辖市之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十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全省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和社会工作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野困明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相关国际交流合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为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拟订全省老龄工作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协助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老龄宣传工作;负责联系、协调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拟订全省“双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双拥”工作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指导国家级“双拥”模范城创建工作,指导市县开展“双拥”模范城(县、区)的评比、命名工作;沟通军政联系,推进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办“双拥”活动宣传、评比表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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