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 行省制度 [元朝行省] 元朝行省 行中书省 元朝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并为一级政区名称。简称行省,或只称省。元置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也称都省;因元朝幅员辽阔,除腹里地区直隶于中书省、西藏地区由宣政院管辖外,又于诸路重要都会设立十个行中书省,以分管各地区。在世祖、武宗朝三次短期设立尚书省主管政务期间,行中书省也相应改称行尚书省。元人称其制为:“都省握天下之机,十省分天下之治。” 行省建置 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年),遵用汉法,立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始置丞相及平章政事、左丞、右丞、参知政事等宰执官。其后,相继于各大地区建立行中书省。初期,仍沿用前代制度,以中书省宰执官出缺源领各行省,称行某处中书省事。以后此类行省实际上已成为常设的地方行政机构,与前代所置临时性的分遣机构不同,行省官若仍以中书省宰相行省事系衔,就与中书省的权限没有区伏睁态别,嫌于外重,遂更定官制,只称某处行省某官,不再带中书省宰相职衔。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铨定省、台、院、部官,罢各行省所设丞相,只置平章政事为最高长官,以与都省相区别。后来,部分地大事繁的行省许设丞相。延佑七年(1320年),复罢各行省丞相,已置者皆降为平章政事。泰定(1324~1328)以后,某些行省又设丞相,视需要及任职者的地位而定。各行省一般置平章政事两员(从一品),右丞、左丞各一员(正二品),参知政事两员(从二品),其品秩与都省官同;左司、右司合为一,置郎中、员外郎、都事,品秩皆低于都省。元末,有些行省还增置“添设”平章、右丞、左丞、参政等官。行省掌管辖境内的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及其他军国重事,统领路、府、州、县;距离省治远的地方,另设宣慰司统之,作为行省的派出机构 民族政策 在封建制度里,贵族处于最高统治地位,当蒙古族占领其他国家建立政权后,就出现了包括蒙古族贵族在内的多个民族贵族并立的情况,这产生了全国该由谁统治的问题。元朝为了国家稳定和维护蒙古贵族在全国的统治权,采用民族分化政策,把全国人分为四等:一等蒙古人,二等色目人,三等汉人,四等南人。元朝在民族文化上采用多元化政策,即尊重国内各个民族的文化和宗教,并鼓励国内各个民族进行文化交流和融合。元朝还包容和接纳外国文化,甚至能准许外国人在中国做官,通婚等。欧洲著名历险家马可.波罗曾是元朝的重要官员。 蒙古族在各等人中名列第一等,主要指蒙古族。 色目人继蒙古人之后名列第二等,主要指西域人,是最早被蒙古征服的,如钦察、唐兀、畏兀儿、回回等,另外,蒙古高原周边的一些较早归附的部族,也属于色目人,如汪古部等。 汉人为第三等,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契丹、女真等族以早饥及较晚被蒙古征服的、四川、云南(大理)人,东北的高丽人也是汉人。 南人为第四等,指最后被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各族(淮河以南不含四川地区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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