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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及其特征

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及其特征

联邦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尘汪冲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联邦成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单位把各自的部分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 概而言之,联邦制是一种多中心的复合共和制。   (1)是关于自治、非集权、多样性的宪制安派歼排。它有两个基本的建构原则,第一,制定一部有严格修改程序的宪法,在全国政府与各构成单位(州、省、邦)之间分割国家权力。全国政府管理国防、外交、统一大市场等与全国人民密切陵滚相关、需要集中管理的特殊事项,其他与各构成单位人民密切相关、能够分别管理的一般性事项,都由各构成单位政府管理。第二,各构成单位人民有自治或自组织权。   (2)各构成单位议会议员、政府首长,由当地人民选举产生。   (3)绝大多数联邦国家的构成单位并且有自己的宪法,规定自己的政府组织形式。   (4)此外,联邦制还有两个并非不重要的原则:联邦议会一般实行两院制,其中一院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另一院由各构成单位选举或任命的代表组成;   (5)当联邦与各构成单位发生权力冲突时,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联邦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依据宪法裁决。 联邦制国家的特点  第一,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   第二,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   第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   第四,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统一的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   第五,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国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