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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有什么规定?

《劳动法》对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有什么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据:《劳动法》第六十四、第六十五条,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氏谈《生产性粉粗毕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歼凳碰(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作业;(十七)锅炉司炉。依据:《劳动部关于颁发的通知》(劳部发[1994]498号)199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