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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用

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但对国有金融、保险、邮电、铁路、民航、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可不套印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但上述单位承包或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经营或采尺滑取凯困世国有民营形式所用的专业发票,以及上述单位的其他发票均应套印发票监制章,纳入税务机关统一管理的盯肢发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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