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一、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对象
1、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同一城市的区与区之间流动不在此列);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3、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所需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2、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5、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落实避孕措施情况证明;
6、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提交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证明;
三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1、到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到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计生办领取并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3、复印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与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签定《宜春市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
5、已婚育龄妇女申请人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接受环孕检,并按规定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6、有关对象交纳社会抚养费和其他计划生育罚款;
7、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计生委或乡。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一、暂住人口向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时, 须出示户籍所在地乡( 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婚育证明。对未出示婚育证明的, 公宴扰岁安机关应在办理暂住登记时注明情况, 并及时通知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二、暂住人口来本市务工、经商、生活的, 须凭婚育证明, 向暂住地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登记, 领取《北京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后, 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接收其从业或居住的单位、个人方可办理务工、经商或房屋租赁手续。
三、暂住人口在暂住地生育子女的, 须持户籍所在地乡( 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生育证明, 到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四、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异地暂住的, 须在外出前与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婚育证明。
对未落实可靠节育措施或因超计划生育受到处罚尚未执行完的,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不予出具婚育证明, 有关部门不得出具相应的务工、经商等有关晌睁证明。
五、医疗单位应积极协助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未持生育证明的孕妇, 应动员其终止妊娠, 并立即通知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六、外地暂住人口无生育证明怀孕的, 限期终止妊娠, 逾期不终止妊娠的, 务工、经商的, 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务工证、营业执照, 直至其终止妊娠。
外地暂住人口超计划生育的, 由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按《北京市违反< 计划生李拍育条例> 处罚办法》规定的社会抚育费标准处以罚款, 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吊销务工、经商证照和暂住证, 动员其离开本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划生育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划生育证